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時,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建議,把介紹賄賂這個單獨的罪名去掉,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,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。
  其理由為:一是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,對腐敗行為要嚴厲打擊。介紹賄賂從來不是一個單獨的行為,而是共犯行為,單獨設立罪名是有問題的。介紹賄賂的人一定是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穿針引線,而且想盡一切辦法找到受賄人,把請托人或請托事項介紹給受賄人,使其接受賄賂,這樣賄賂交易才能完成。因此,所有的介紹賄賂一定都是受賄罪的幫助犯,也就是說,他一開始接受行賄人的請托和安排,再找到受賄人,替受賄人做工作。為了從源頭上治理腐敗,應當把介紹賄賂的界定為共犯。行賄罪按現在刑法規定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,受賄罪最高可以判死刑,而一個為行賄和受賄穿針引線的人最高只判3年,這樣的刑罰設計沒有道理。二是原來刑法規定了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罪,刑法修正案(八)又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介紹賄賂就不再單純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,還可能向有影響力的人,包括向退休的人介紹賄賂。所以這一條款應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影響力的人介紹賄賂。
  (原標題:介紹賄賂嚴重的應以受賄論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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